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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么,本次《条例》修改的总体思路体现了什么?
对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言,要从哪些方面做好修订后的《条例》的落实工作?
在优化专利代理准入制度上,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修订的《条例》又是如何促进专利代理行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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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 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专利代理、专利审查和专利保护是支撑专利制度正常运行的三大重要环节和基础保障。专利代理是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高端专业化服务,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全过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对维护创新主体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1年公布施行,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需求,也与有关法律规定和深化改革要求不协调。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
本次修改总体思路体现以下几点:
一是简政放权,改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申请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二是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优化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做出调整。
一方面,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具体体现在:
一是根据工商登记前置的改革要求,将现行条例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前置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
二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新增审批时限要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是落实专利代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事项。
今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一级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申请人负担。
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为满足社会公众创新创业对于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现有两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对其他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制,为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做了调整:
一是降低参加考试门槛,取消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要求,规定具有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解决目前专利代理人才短缺问题。
二是取消执业证,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三)健全专利代理执业规范
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修订后的条例增加规定:
一是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三是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四是强化正向引导,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四)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专利代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二是规定专利代理师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三是完善了关于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即所谓的“黑代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加强监管和服务 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钟
新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行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专利代理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强化了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言,有必要从以下四方面做好《条例》的落实工作:
一是改进监管方式,落实执法责任。《条例》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实践中,个别机构的不当行为危害申请人利益,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起来经常感觉于法无据。《条例》结合实际,对专利代理行业执法条款进行了完善,为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为促进北京市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将按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监管方式,落实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机构“双随机”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查处“黑代理”工作机制。《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专利代理是需要主管部门许可才能从事的服务行为。《条例》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业界俗称“黑代理”。过去,查处“黑代理”在法律适用上有一些争议。《条例》实施后,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黑代理”职责和法律依据都很清晰了。为落实好这项监管职责,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建立好相应工作机制,做到违法事实认定和执法程序规范,查处及时、准确。
三是做好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服务。按照《条例》的规定,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对专利代理师备案情况的管理。在原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取消,改为专利代理师网上备案的背景下,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需要及时转变监管方式,积极履职,做好服务工作,保证这一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改革措施发挥良好社会效益。同时,《条例》新增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的规定,有利于增强专利代理师的责任意识,进而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条例》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过去行业组织的建设偏弱,其作用发挥不够。今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指导和支持行业组织做好行业自律,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专利代理准入制度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 王斐民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于1991年公布施行以来,对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现行《条例》未能够适时进行修订,其部分规定尤其是涉及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的规定,已经与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建立与完善专利代理准入制度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
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的管制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中,进入特定市场的门槛条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并依法对符合要求的主体通过审批、备案等准入程序赋予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的资格。
行政许可是市场准入的一种途径,也是市场准入最常用、最重要的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上之所以对相对人的特定活动施以限制,主要是因为这些活动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涉及有限的自然资源开发使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涉及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法律要求从事这些活动的相对人必须具备与从事该类活动相适应的能力、资格或条件。对于专利代理行业而言,属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应当设立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
因此,现行《条例》建立的以行政许可来实施专利代理准入的制度设计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
二、修改和完善专利代理准入制度的主要考虑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为了维护和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防止无序增长、恶性竞争,保障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并适时调整和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专利代理准入制度修改和完善有不同的考虑因素。
(一)设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许可事项的考虑
设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许可事项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专利代理服务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资质;二是对专利代理人进行准入管理符合国际惯例。
(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事项的考虑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行政审批是创新主体获得高质量专利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是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行政审批是保障经济技术安全的重要途径;
三是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进行严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
三、本次《条例》修订优化了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
现行《条例》的修订,一方面解决现行《条例》与改革措施不一致的问题,并为今后的改革留有制度空间,另一方面回应了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亟待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解决的制度性问题。
新《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优化专利代理准入制度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降低了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门槛。新《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要有两年以上的科技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经验等要求。同时,还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的规定,取消了实践中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制度,专利代理师执业采取网上执业备案制度。从而便利专利代理师执业,提升政府服务专利代理工作的品质。
(二)改进了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角色。
一是将实践中的成功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新《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取消了现行《条例》规定的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提交资金、办公场所等设施情况的证明文件,切实降低群众负担,提升营商便利度。
二是考虑到专利代理机构采取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考虑到与相关商事主体法律制度衔接,实践中已经允许设立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新《条例》在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对专利代理机构不再规定合伙人人数、股东人数的特殊条件。
明确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促进专利代理行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杨梧
专利代理质量是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多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在致力于持续提升专利代理质量、推动行业专业化、多元化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和机制。
目前,专利代理行业总体上呈现出规模逐渐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运行体系更趋健全的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18年6月,42549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7930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1969家,分支机构为1352家。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融资、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开展PCT申请业务的机构数量超过1000家。专利代理人才素质全面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营业收入快速增长,2017年达到260亿元,与2015年相比增长了71%。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于1991年公布施行,但长久以来,由于现行《条例》没有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做出任何规定,导致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法律制度的缺位。
在《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要求在修订后的新《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应当明确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此次修订的一个显著的亮点在于,新《条例》填补了专利代理行政法规中行业组织法律制度缺位的空白。这将极大地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加快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促进专利代理行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新《条例》第六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二是明确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能。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新《条例》作为强大的法律保障,将有力推动专利代理行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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