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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理局党建工作责任制
  • 2015-05-09 12:50:41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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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进局机关的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和局党组的指导下实施。

第三条 机关党总支部的工作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抓好党总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在遵守党纪、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六、加强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按时换届选举。党总书记、副书记如在任期内出缺,要及时按规定增补。督促、指导党支部的换届选举。

七、配合人事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

第四条 机关党支部的工作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定期分析机关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达到:每季度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一至两次党课。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局党组和机关工委,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依据。

(三)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机关党支部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市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局机关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机关党支部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连续两年受到批评的,党支部书记应予辞职,或由上级党组织免除其职务,重新改选。

(二)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局党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无起色的,局党组应向市直机关工委建议提前改选该支部。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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